抚顺启运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受辽宁省抚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及辽宁省抚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委托,对辽宁省抚顺市政府采购项目---抚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摄像机设备进行公开竞价采购,原公告内容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欢迎相关有供货能力的供应商做出对用户最为有利的报价文件(有关详细信息请与采购代理单位联系)。并将该竞价文件于截止时间2010年5月14日10时前密封好(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采购代理单位。
1、招标范围、技术要求:摄像机设备采购(详见后附明细表)。
项目编号:QYZBZC2010-117。
2、供货完成时间:签订合同后7日内交付使用(确定中标单位后即日签订供货合同,如中标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或未按规定时间供货,取消其中标资格)。
3、采购人:抚顺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4、项目地点:按采购人指定地点(抚顺市市政府大楼9楼)。
5、付款方式: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设备产品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合同价款。
6、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所报价格包括所需设备产品的采购、保管、运输、安装、调试、质保、验收费用以及为使用户正常操作与维护所必须提供的技术培训服务费等。报价单位须对供货现场进行充分考查,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报价,所附清单中未包括的附属材料(包括其它所有设备安装辅件等)由报价单位自行考虑,报价单位须将充分考虑风险因素。货款按报价单位报价一次包死,除采购人同意的调整外,不因任何原因调整包死价格。报价中所报设备必须符合本竞价书有关要求,否则其报价将被拒绝接收。本次竞价设最高限价: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超过最高限价无效。投标单位报价应包含招标代理服务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执行,按中标金额的1.5%,代理服务费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证金,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拒绝接收: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佰元整。
7、报价有效期:从2010年5月14日起28天内有效。
8、竞价文件截止时间:2010年5月14日10时前。
9、投标供应商要求:投标人应具备供货、安装及调试能力的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国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已按规定时间通过年检,具有本次采购项目的生产或经营范围,有能力提供本次采购项目及所要求的服务)。
10、竞价文件内容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投标设备及招标设备技术条件差异表、详细商务报价表等相关证明资料(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副本不一致处以正本为准。
11、投标人应做如下承诺:投标单位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竞价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对于招标文件(竞价文件)中所有内容均清楚无误,投标截止时止我方完全清楚,并放弃一切存有含糊不清或误解的权利,对招标文件(竞价文件)所有内容无异意。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书的约束。
12、评标原则:竞争优选,以合理低投标价报价为评定主要依据的原则,但不保证最低投标价中标。
13、如果贵单位的报价被接受,我们将即刻通知您与用户签订采购合同;如果贵单位本次的报价未被接受,我们将欢迎您继续与我们合作。
14、联系电话:0413-7681412
15、联 系 人:王耸
16、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17-1号
抚顺启运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201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