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聚焦
福建《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意见》印发
2011-02-10 14:04  点击:681

  上海特大火灾给人们敲响了警钟。防患于未然,近期厦门市要配备90米以上举高消防特种车。昨日,省政府公报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印发。

  高100米以上建筑设避难层

  根据《意见》,我省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按规范设置避难层,高度超过250米的高层建筑,防火设计应按规定报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

  《意见》要求加强城市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火灾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案编制,定期组织综合演练。

  近期,福州市、厦门市要配备90米以上、泉州市要配备70米以上、其他设区市要配备53米以上的举高类消防特种车辆,各县(市、区)至少要配备1部与其高层建筑灭火救援相适应的举高类消防车辆。

  业主也是消防责任主体

  《意见》明确,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管理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

  业主多、产权分散,消防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的高层公共建筑,存在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协调建筑各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整改责任,确保安全。

  《意见》严禁场所边使用(营业)边施工。

  娱乐场所应投火灾责任险

  《意见》要求建立隐患整改资金保障机制。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等情况,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整改并承担相关费用。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引导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企业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文章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