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安防  安全  摄像机  监控  对讲  方案  高速球  联动  视频采集卡  硬盘录像机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社会热点 » 正文

《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引争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4-22  来源:天下安防网  浏览次数:362
核心提示:  一份刚出炉的《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成了媒体记者关注的焦点。“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有权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这是中消协多次炮轰过的霸王条款,为何能成为武汉餐饮行业的规范?很多人都不得其解。

  一份刚出炉的《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成了媒体记者关注的焦点。“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有权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这是中消协多次炮轰过的霸王条款,为何能成为武汉餐饮行业的规范?很多人都不得其解。

  被媒体记者质疑的条款,在《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简称《规范》)中还有:“餐饮企业提供的菜点发生质量和卫生问题,消费者投诉后最多可获菜点的2倍赔偿”,有记者指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规范》的赔偿额为何远低于国家法律规定标准?”

  对此,武汉餐饮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禁止自带酒水主要是为防范食品安全隐患;制定“2倍赔偿”主要参照了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的规定。

  从2004年起,中消协曾多次炮轰过餐饮业“谢绝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2007年11月,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些地方的餐饮行业协会制订规定,将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合理化,成为商家态度强硬的后台。2008年4月,武汉江岸工商部门还在全市率先叫停“谢绝自带酒水”。

  《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由武汉餐饮业协会、武汉市消协和武汉市个私协联合制定,将在下月1日试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规范》之所以引起争议,作为制定者之一的餐饮业协会上,有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之嫌。而且,全国有些地方出现的所谓“谢绝自带酒水联盟”正在瓦解。

  《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存四大争议

  酒店有权禁自带酒水?

  昨日公开的《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第17条规定,“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对于这一条款,昨日在新闻发布会发言的消费者代表连称“很遗憾”!

  有消费者指出,《消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因此,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进行酒水消费。餐饮企业规定禁止自带酒水是违背了《消法》该规定,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而对于这一“指控”,武汉餐饮业协会有关负责人昨称,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等进入餐饮单位消费,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餐饮企业难以找到出现问题的源头,难以追责,而谢绝自带酒水进店则可解决这一问题。

  餐饮业有权收开瓶费?

  《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第17条还规定,餐饮企业有权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这意味着,曾引起社会广泛质疑的收开瓶费问题似乎得到了该《规范》的明确许可。

  而有市民质疑,这一收费涉嫌侵权,因为餐饮业经营者以“开瓶费”为名,强行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的是额外“服务”费用,属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

  对此,武汉餐饮业协会有关负责人昨坦承,该收费争议很多,不过收费前必须告知消费者。他还透露,目前很多中小酒店基本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和不收开瓶费,即使有规定准许其收费,“出于市场和竞争的因素,这些酒店也应不会一哄而上来收费。”

  两倍赔偿是否太低?

  在关于消费争议处理方面,《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第30条规定,餐饮企业提供的菜点发生质量和卫生问题,被消费者投诉,经调查属实,应为其调换同种的符合质量标准的菜点,也可按原价退款;如餐饮企业与消费者难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可按菜点的2倍赔偿。

  对此,消费者代表质疑,现行《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规范》的“企业按菜点的2倍赔偿”与《食品安全法》的“10倍赔偿”相比,赔偿数额是否偏低?是否会不利于消费者?

  4告知收费就合理合法?

  记者还看到,该《规范》里强调,餐饮企业提供的茶水、餐巾纸等需要收费的,应事先告知消费者,多次强调“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收费应向消费者如实告知”。

  但是,告知后再收费就合法合理吗?

  在上月中旬,针对一些餐饮企业以在消毒餐具外包装上印有有偿使用的提示、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且消费者也可选择是否使用收费的一次性消毒餐具为借口,强制向消费者收取餐具消毒费的现象,武汉市消协联合北京、上海、香港等21城市消协联盟发出的《致餐饮企业的公开信》指出,就算明确告知,仍然违法。他们认为,第一,经营者原本就没有权利收取该笔费用。第二,即使经营者通过声明或者张贴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事先进行了提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据此,并不意味着告知收费就合法合理。

  来源:新华网

 
关键词: 安全规范 安防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粤ICP备110328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