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昆明市政协协商的《昆明市机动车辆营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中,亮点不断,除将城市轨道纳入机动车辆营运行业加以规范外,最大亮点是将在我市公交车上安装视频报警监控设备,防微杜渐。
22日提请昆明市政协协商的《昆明市机动车辆营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中,昆明拟对公交车安装视频报警监控设备。今后,在安装了摄像头、报警器的公交车上,乘客上车有无刷卡付费、小偷扒窃过程、工作人员有否违规行为、发生突发情况等都将全程记录。此举可全面提升公交车辆的安全性和可监控性。
昆明市公安局副局长杜俊超介绍说,时下,公交车上以扒窃为主的警情上升明显。而《昆明市机动车辆营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施行以来,有效遏制了刑事、治安群体性案件的发生。但由于《条例》的部分条款与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部分条款相冲突,对《条例》进行修订就显得尤为必要。
笔者注意到,22日提交市政协协商的《昆明市机动车辆营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亮点频现。最大亮点是提出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机动车辆营运行业加以规范,另外提出,公交车、出租车等须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报警监控设备。同时还应配备消防灭火器具和安全、救生防护器具。违者,将被处以罚款。
业内人士解释说,在公交车上要求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监控摄像设备,是吸取昆明2008年发生的“7.21”公交车系列爆炸案的经验教训,另外,还能有效防范扒窃以及恐怖袭击等重特大案件的发生,并为侦破取证提供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将之前规定的,从事经营机动车辆单位需要到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许可证,改为办理治安备案。具体规定为:“凡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从事机动车辆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格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县(市、区)从事机动车辆运营的单位和个人到所属的公安机关备案”。
另外,从事公交车、出租车、租赁车营运的单位、个人,若拾获乘客遗失的财物,要送还失主或者交由行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处理,不得擅自处置、侵占;若发现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乘车,应及时报警;营运中发生治安、刑事案件要及时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
政协委员在协商时一致认为,《条例(草案)》的出台,对我市规范机动车辆营运起到了较好的保驾护航作用,昆明的治安备案动物标识为全国首创。委员们还就文本的条款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如公民法人对处理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在客运车辆上,应加入旅游车;备案除了四个区外,呈贡新区也应纳入管理范围;在租赁车行的办公地点也应该安装摄像头。(昆明信息港笔者李丹丹报道)
一季度公交扒窃案上升
22日,笔者从市公安局新闻办获悉,一季度,全市共接报公交车扒窃警情3238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46.5%。自3月21日开展社会治安排查整治行动以来,共接报公交车警情704起,环比下降了14.5%。
为进一步遏制公交车扒窃违法犯罪的高发势头,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深入推进公交车违法犯罪排查整治工作:一是按照警力跟着警情走的原则,将采取多回合、分时段、分路段、分区域重点整治的方式,紧盯重点发案线路,强化打击防范工作力度。二是加大捕捉现行的工作力度,以打击团伙为突破口,打击、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的气焰。三是加强反扒防窃的宣传工作,不断增强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四是建立公交治安情况通报工作机制。
来源:昆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