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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人大常委会表决客运车辆是否安装监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6-24  来源:天下安防网  浏览次数:309
核心提示:  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昨日、今日两天举行。今日14时,此次会议的第二次全体会议,将对以上“条例(修订草案)”,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内容进行表决。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大于20平方米,未按规定通过报纸或电视等媒体进行公示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这是《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里的内容。除此之外,对《昆明市机动车辆客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也都进入会议日程。

  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昨日、今日两天举行。今日14时,此次会议的第二次全体会议,将对以上“条例(修订草案)”,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内容进行表决。

  另外,昆明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市政府将南连接线高速公路BOT融资建设项目补贴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的议案,今日下午也将接受表决。

  审议①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②

  《昆明市机动车辆客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③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④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道路

  明确城市道路管理主体,杜绝挖掘现场管理混乱

  为何修订:道路占用挖掘缺乏法规支撑

  据了解,作为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主要的法律依据,现行的《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于1997年9月28日经批准实施后,分别于2001、2004年和2005年三次进行了修订。目前昆明市主城四区,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的城市道路有948条,里程约696公里,面积约1319万平方米。

  昆明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情况下,城市道路管理过程中,逐渐暴露出管理主体不明确、城市道路规划作用不明显、先建道路移交工作缺乏规范程序、财政投入不满足管养工作需要、城市道路及其附属施管养维护工作不到位、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管理缺乏法规支撑,以及城市道路管理过程中处罚金额过低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进行再次修订。

  修订内容:挖路超20平方米要公示

  据了解,在内容修订情况方面,明确了管理主体是执行《条例(修订草案)》的关键,根据昆明市机构改革的要求,城市道路管养维护、路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等工作职责,调整由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而各县(市、区)城市道路的具体管理职责,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据了解,为加强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的管理,解决城市道路无序占用和反复挖掘,以及城市道路挖掘现场管理混乱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在其中的条款中,对相关程序和管理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的审批主体;细化了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应当遵守的规定;对城市道路挖掘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要求,实行公示制度,充分保障了市民的知情权;施工前应当挖掘探测槽,探清其他地下管线分布情况,避免突发事故的产生;对新建、改建交付使用未满5年、大修竣工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挖掘,按最高限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明确了城市道路挖掘结束,应及时恢复路面,并接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

  客运

  设立了治安备案制度,加强治安管理

  为何修订:公交车警情上升需遏制

  《昆明市机动车辆营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于1998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如今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监控技防措施不到位、公交车上以扒窃为主的警情上升明显,特别是2008年,昆明市发生的“7·21”公交车系列爆炸案,敲响了加强防范的警钟。

  另外,自2004年以来,《营运条例》的部分条文内容,与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的规定相抵触,所以《营运条例》主要条款当年就停止执行,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辆营运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严重滞后。

  修订内容:客运车辆场地装监控十分必要

  《客运条例(修订草案)》在第四条中,明确了公安机关及交通、工商等各相关职能部门,机动车辆客运行业治安管理和服务职责。

  另一项,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治安备案的问题”。从昆明市机动车辆客运行业治安管理实际需要出发,为保证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辆客运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落实,《客运条例(修订草案)》设立了治安备案制度。“加强治安管理方面的问题”也是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昆明市公安局副局长杜俊超在“关于《客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中介绍,从加强公共安全防范和动态治安管理实际出发,参与研讨、论证、听证、协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一直认为,公交客运车辆和场(站),安装报警监控系统十分必要。一是加强社会公共安全防控,增加公安机关防范处置暴力犯罪活动和精确打击盗抢犯罪的能力;二是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同时,也可为企业加强车辆安全管理、规范司乘人员行为、调处交通事故及与乘客纠纷提供服务。

  昆明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客运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该委员会认为,《客运条例(修订草案)》较为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广告

  户外广告科学界定与规范,提高处罚幅度

  为何修订:广告样式13年来变化大

  《昆明市户外广告条例》(下简称《条例》),自1997年9月28日颁布实施,其立法依据、规则准则,调整内容、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

  13年时间,昆明市户外广告媒介形式,从传统的楼顶大牌、单立柱、公交站台(车身)、霓虹灯广告,发展到墙体镶嵌、激光投影、LED(电子显示屏)、IC卡电话亭可视窗、路名牌等广告。

  修订内容:提高罚款幅度最高10倍罚5万

  这样的变化,提出了一个基本的问题,需要对户外广告进行科学的界定与规范。在原《条例》中,没有对户外广告的定义进行界定。《条例(修订草案)》的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经规划、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利用建筑物、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以及基于公共利益发布的公益广告。”

  《条例(修订草案)》中,还规定了“因城市管理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设置、悬挂、张贴、绘制户外广告的机动车禁止驶入的区域和范围”。

  原《条例》所规定的处罚幅度,与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原《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已明显偏低。此次修订,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昆明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实际,《条例(修订草案)》第五章增设和细化了工商行政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权限,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罚款幅度,以适应户外广告管理的需要。与原《条例》相比,罚款幅度提高了二至十倍,最高处罚幅度为5万元。

  公路

  审议南连接线高速路是否列入财政补贴

  项目简介:47亿元高速路明年底贯通

  昨日,会议还听取了昆明市政府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市政府将南连接线高速公路BOT融资建设项目补贴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的议案。

  昆明市南连接线高速公路,起于昆安高速公路高峣枢纽立交,接已建的预留匝道,设隧道穿越滇池草海,路线全长24.998公里,双向六车道,项目初设概算直接工程建设费用47.35亿元(不含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项目于2009年5月20日经省发改委批准立项,已列入昆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于2011年12月20日全线贯通。

  审议焦点:今日表决高速路是否入财政补贴昆明市委、市政府,同意由昆明南连接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按照BOT模式融资,建设昆明南连接线高速公路,自特许经营期第1年起,昆明南连接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当年的道路建设投标(不含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税前内部年收益率达不到9.5%时,差额部分由昆明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安排补助;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昆明市政府有权依据经济发展状况和民生要求,随时提前回购本项目。

  至于具体补贴资金,由昆明市政府与南连接线公司,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昆明市政府依据审计报告,向南连接线公司一次性支付上一年度的货币资金补贴金额。

  昆明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认为,南连接线高速公路,是昆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于改善昆明市道路交通条件,推进城市化建设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建议将该议案,列入本次常委会议程,交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并作决定,今日下午将接受表决。(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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