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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取证”与“摄像监督”谁更为重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2-02  来源:天下安防网  浏览次数:1054
核心提示:  带着摄像机边拍边执法的队伍里,又增加了重庆城管的名字。按重庆官方的解释,摄像执法的指向,是希望通过全程照相和摄像,让城管执法

  带着摄像机边拍边执法的队伍里,又增加了重庆城管的名字。按重庆官方的解释,“摄像执法”的指向,是希望通过全程照相和摄像,让城管执法的“证据”向交巡警执法看齐。此外,镜头面前的城管执法本身也会更规范些。

  虽然重庆城管的“摄像执法”并非开风气之先,但强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有“证据意识”,仍值得赞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是司法原则,也理应是执法原则。这里的“事实”,其实就是“经合法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在今天这样一个“无图无真相,有图也未必有真相”的时代,视频资料至少能够对现场进行有限的还原,从而达到佐证事实的目的。

  和所有的器物或技术一样,摄像机本身并不能主动实现辅助执法、固定证据的功能——摄像机是由人来操控的。对同样的事件进行拍摄,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段,站在不同的角度,得到的最终影像资料及其证明力也会不一样。我们应该相信重庆城管“摄像执法”决策者的良苦用心——摄像机兼具固定证据与监督执法的功能。问题就在于,摄像机是掌握在城管队员手里的。

  从经济人的假设出发,我们相信拿着摄像机的队员会很好地完成固定证据的任务。但,谁又能相信他们自己在野蛮执法时,还能打开摄像机进行“自我监督”?2008年,湖北天门市民魏文华在拿出手机拍摄城管与村民的冲突时,被几名城管活活打死。你要“有图有真相”,他们就让你“有图无命”。对这样的城管队员而言,“摄像执法”又如何能规范其行为,监督其执法?

  以中立的视角来看“摄像执法”,还得让“取证的归取证,监督的归监督”。尽管行政处罚法等对摄像取证并无具体规定,但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却是可以统领所有行政行为的。在“依法行政、行政公开、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基本原则之下,城管的“摄像执法”也应该有个具体的操作细则,而不能任由城管执法人员“自由发挥”。

  仅笔者粗略想到的,这个“摄像执法”细则至少应包括:“摄像执法”的程序(如城管有提前告知拍摄对象的义务等),“摄像执法”的拍摄要求 (如对“全程录像”的“全程”应作界定并禁止中断拍摄,拍摄画面应能反映执法行为的全貌而不是部分等),“摄像执法”的硬件要求(如对拍摄介质、存储硬件的规定等),摄像资料的保存(如摄像资料原件的封存地点最好设在第三方、确有必要才能进行摄像资料的备份等),摄像资料的使用(如何时因何种原因可公开,当公开与个人隐私相冲突时如何处理等)。“摄像执法”既然是取证的手段,那就必须依法取证,并遵循正当程序。

  在城管的“摄像取证”之外,公民的“摄像监督”也许更为重要——监督城管执法其实用不着城管破费购买摄像机。在民间,每一个公民的手机、数码摄像机等拍摄设备都可以承担监督的功能。若重庆城管真要一个“中看又中用”的监督机制,不妨支持公民监督。比如严禁城管执法人员干扰公民拍摄城管执法,并设立“拍违奖励基金”,对于拍到城管暴力执法的市民给予奖励。在监督领域,从来他律胜过自律。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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