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适用范围
1.适用扑救火灾类别
GB 50347-2004《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干粉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2)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
(3)可燃固体表面火灾;
(4)带电设备火灾。
2.适用场所
高层建筑: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
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冶金行业:面积≥140m2的控制室、主电室、电气室;
单台容量≥40MVA的油浸电力变压器;
单台容量≥125MVA的总降压变电所油浸电力变压器;
总装机容量>400KVA的柴油发电机房;
地下电气室、厂房内的电缆隧(廊)道;
厂房外的连接总降压变电所(或其它变电所)的电缆隧(廊)道;
建筑面积>500m2的电缆夹层。
电力行业:火力发电厂的输送皮带、电缆隧(廊)道;
火力发电厂锅炉的各角燃烧器、主油箱、油清净机、BFPT油箱、
贮油箱;
水力发电站的水轮发电机、油罐室和油浸变压器室;
总油量超过100kg的油浸电力变压器室。
石油化工:天然气压气站和注气站、输气管、输油管、油井、天然气井;
酒精储罐。
交通运输:城市地下电缆隧道,市政交通隧道;
铁路沿线的高低压变电站;
铁路运输的内燃机车、电力机车;
各种机动车辆的发动机。
厂房仓库:单台容量≥40MVA的厂矿企业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
甲、乙类危险品生产车间及仓库;
包装纸箱、烟草等丙类仓库;
木材场、造纸厂、印刷厂、棉花加工厂、胶带厂。
3.不适用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
(2)精密仪器或设备的场所;
(3)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
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工作原理
1.灭火原理
超细干粉灭火剂具有优越的灭火性能。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有焰燃烧的强抑制作用。
有焰燃烧是一种链式反应。燃料分子在燃烧的高温下或其形成的能量作用下被活化,在氧的存在下产生自由基或活性基因,并靠这些具有高能量的自由基传播反应,维持燃烧的持续进行。超细干粉与火焰混合时,灭火组分迅速捕获燃烧的自由基,使自由基被消耗的速度大于生产的速度,燃烧自由基很快耗尽,链式反应即被终止,火焰迅速熄灭。
(2)对表面燃烧强窒息作用
超细干粉对扑灭有焰燃烧有很好的速率和效率,而且对一般固体物质的表面燃烧(阴燃)有很好的熄灭作用。当超细干粉晶体粉体与灼烧的燃烧物表面接触时,发生一系列化学反应,在固体表面的高温作用下被熔化并形成一个玻璃状覆盖层将固体表面与周围空气隔开,使燃烧窒息。
(3)对热辐射的遮隔和冷却作用。
使用超细干粉灭火时,超细干粉与火焰相混合,分解吸热反应,可吸收火焰的部分热量,这些分解反应产生的一些不活性气体如:二氧化碳、水蒸气等,对燃烧区的氧浓度具有稀释作用,使火的燃烧反应减弱。
另外,磷酸铵盐分解释放出的氨气对火焰也能起到均相负催化作用,磷酸铵盐还可以使燃烧物表面炭化,这种炭化层可以减缓燃烧过程,降低火焰温度、起到冷却和降温的作用;超细干粉的超细粉体比表面积大,活性高,形成均匀分散、悬浮于空气中,受热分解速度快,捕获自由基能力强,燃烧物周围的的氧含量又在粉雾的作用下大大降低。通过以上综合作用使得燃烧的链式反应彻底的中止,达到高速、高效的灭火目的。
2、系统组成
超细干粉灭火装置与气体灭火控制器、火灾探测器、声光报警器、喷放指示灯、紧急启动按钮、外设电源等组成完整的自动灭火系统。详见附图。
3、系统控制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的控制部分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功能,且可互相切换。每个灭火单元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紧急启动按钮。
当采用火灾探测器时,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应在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后,自动启动灭火系统。
联动控制设备的选用,应符合GB 4717和GB 16806的要求。联动控制设备应有紧急启动和紧急停止功能。并且联动控制设备对灭火系统实施自动控制时,应通过控制接口来完成。
灭火系统选用的电缆应符合GA 306.1和GA 306.2的要求。不同用途的电缆宜采用不同的颜色。
4、安全要求
在有人的场所,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启动灭火系统前,应设定30s的人员疏散时间。
防护区内应安装预喷报警装置。在疏散走道和出口处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悬挂式超细干粉的检查和维护保养
1.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人员进行,以确保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系统的维护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3.每月应进行一次系统的维护检查,并做好文字记录。
4.检查防护区内的保护对象的位置有无发生变化,是否在灭火装置的保护范围内。
5.检查灭火装置前有无影响灭火装置喷射性能的阻碍物。
6.系统投入运行后,火灾探测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维护,并做记录。功能试验前,必须断开灭火装置引发器的连接导线,检修手动报警按钮和紧急启动按钮时,也必须先断开灭火装置引发器的连接导线,并处于短路状态以防误动作。
7.系统安装使用两年后,每隔一年按灭火装置总数的2%进行超细干粉灭火剂的抽样检查,但每次不得少于三具,检查超细干粉有无受潮结块现象,并做记录。如发现超细干粉结块,应更换超细干粉,并加倍随机抽样复验;如复验仍不合格,则应更换该防护区内的所有灭火装置中的超细干粉。
8.超细干粉的检查应在天气晴朗、空气相对干燥的时候进行。